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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1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黄金叶诉被告吴俊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叶,吴俊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427-1号原告黄金叶,男,汉族,1971年6月生,个体户,住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邢新,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俊柏,男,汉族,1973年5月生,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高文彬,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黄金叶诉被告吴俊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吴俊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原告经常居住地---莆田市秀屿区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吴俊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