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5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四川博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郭晓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博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郭晓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终字第57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博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钟祖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正春,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晓东,男,汉族,1975年6月6日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上诉人四川博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博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晓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2日,郭晓东入职博通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博通公司未为郭晓东购买社会保险。同年12月博通公司作出管理决定,任命郭晓东为技术部经理,由技术部负责决策工程相关工作及人员安排,工作内容见《四川博通管理工作岗位职责2013》,任命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任期1年。同月20日,博通公司批准郭晓东于同月22日从试用期转正,郭晓东的转正审批表“公司领导审批”一栏载明:同意转正2350元/月,自2014年1月起加635元/月,自2014年2月起加薪165元/月(社保补贴在内)。博通公司总经理李春明在审批栏上签字同意。工作期间博通公司按月支付郭晓东工资。2014年11月3日,博通公司通知郭晓东与其解除劳��关系,同月10日郭晓东办理完离职手续,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博通公司支付郭晓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64元,按照财务核算支付郭晓东2014年11月工资1131元,另查明,1、郭晓东提交的面试应聘表“期望薪资”一栏载明:3900(税后)。2、审理中,双方均认可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工资表载明的郭晓东应发工资金额和每月扣除每月社保补贴后,郭晓东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为41743.9元。郭晓东认可上述期间其月工资均系现金发放,其领取工资后在工资表上签字。2、2014年11月13日,郭晓东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博通公司支付其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9月22日的经济补偿金2136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8400元,支付10天工资1466元,应得奖金11182元。该委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博通公司支付郭晓东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924.55���,经济补偿金2136元,驳回郭晓东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四川博通面试应聘表、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表、管理决定、岗位工作职责、工资表(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2013年9月22日,郭晓东入职博通公司,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郭晓东在工作中接受博通公司的安排和管理,其为博通公司提供的劳动是博通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博通公司每月向郭晓东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2014年10月3日,博通公司通知郭晓东解除劳动关系。郭晓东于同月10日办理离职手续并离开博通公司处,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10月10日解除。关于郭晓东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问题,因郭晓东已签字确认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工资表,上述工资表均载明郭晓东当月应发工资项目中含有社保补贴,故原审法院认定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478.66元(41743.9元÷12个月)。关于博通公司是否应支付郭晓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博通公司主张试用期转正申请表、管理决定以书面形式确定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了合意,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试用期转正申请表中博通公司的审批意见、管理决定均系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的决定,缺少劳动合同法定应当具备的条款,且试用期转正申请表载明的转正工资2350元/月也远低于郭晓东在面试应聘表中的期望薪资3900元/月(税后),不能证明双方已就订立劳动合同协商达成合意,博通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原审法院认定博通公司未在郭晓东工作期间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逾仲裁时效的二倍工资差额计算期间为2013年12月14日(郭晓东申请仲裁之日倒推一年)至2014年9月22日,故博通公司应支付郭晓东其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467.5元(3478.66元/月÷30天×18天+3478.66元/月×8个月+3478.66元/月÷30天×22天)。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博通公司未与郭晓东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郭晓东与博通公司自2014年9月23日起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博通公司于2014年10月3日单方通知郭晓东解除劳动关系,其主张因双方约定的郭晓东一年任期届满,故解除与郭晓东的劳动关系的辩解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博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解除与郭晓东的劳动关系存在合法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博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为10435.98元(3478.66元/月×1.5个月×200%)。因郭晓东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其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故博通公司应支付郭晓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136元。因仲裁裁决驳回郭晓东关于博通公司支付其支付10天工资1466元,应得奖金11182元的请求,双方均未就此提起诉讼,应视为对仲裁裁决结果的认可,故博通公司不应支付郭晓东10天工资1466元,应得奖金11182元。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博通公司支付郭晓东2013年12月14日至2014年9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467.5元;二、博通公司支付郭晓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36元;三、博通公司不支付郭晓东10天工资1466元,应得奖金11182元;四、驳回博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博通公司负担。宣判后,原审原告博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四川博通面试应聘表》、《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表》和《关于公司技术和工程部门的管理决定》等文件,已符合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并不缺少《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备的条款,不能因其形式和名称问题就否认其法律属性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据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郭��东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二审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且对原判认定事实无异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特别规定以书面劳动合同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以保证劳动关系的严肃慎重,保证劳动合同准确可靠、有据可查。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及内容要件作出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本案中,博通公司主张《四川博通面试应聘表》、《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表》和《关于公司技术和工程部门的管理决定》等文件已经涵盖了劳动合同的要求,经审查,《关于公司技术和工程部门的管理决定》属公司规章制度,而《四川博通面试应聘表》、《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表》既不符合书���劳动合同应由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的形式要件,亦不符合劳动合同应包含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的实质要件,更不能体现双方就劳动关系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故上诉人认为《四川博通面试应聘表》、《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表》和《关于公司技术和工程部门的管理决定》可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照原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四川博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刘建敏代理审判员 陆春燕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曲星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