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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恢字第0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雷文娟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地村第一村民小组财产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文娟,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恢字第00047-2号申请执行人雷文娟,女。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XX,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财产权属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韩象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第一村民小组给付雷文娟分配款14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第一村民小组支付分配款143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90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第一村民小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250元予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06)韩象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