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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秦建枝与滕峥、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枝,滕峥,李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秦建枝。被告滕峥。被告李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春风1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建枝与被告滕峥、李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建枝于2015年9月28日以与被告滕峥、李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公司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滕峥、李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建枝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滕峥、李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公司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建枝撤回对被告被告滕峥、李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保全费30元,共计75元,由原告秦建枝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