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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海口美盛药业加工有限公司与海南省海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省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口美盛药业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775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代表人高平,局长。被执行人海口美盛药业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怀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海口美盛药业加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行审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海口美盛药业加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海甸支行帐户(帐号:22010XXXXX)内的存款6486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海口美盛药业加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海甸支行帐户(帐号:22010XXXXX)内的存款648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