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3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久刚与曹丕武、鲍秀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久刚,曹丕武,鲍秀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392-2号原告:王久刚,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曹丕武,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鲍秀岩,女,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久刚诉被告曹丕武、鲍秀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久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永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子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