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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3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久刚与曹丕武、鲍秀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久刚,曹丕武,鲍秀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392-2号原告:王久刚,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曹丕武,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鲍秀岩,女,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久刚诉被告曹丕武、鲍秀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久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永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子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