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玉琴与马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琴,马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法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琴,女,生于1973年1月19日,汉族,居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执行人马海林,男,生于1967年10月9日,汉族,教师,甘肃省合水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玉琴与被执行人马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海林未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玉琴于2015年6月2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海林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海林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存款23000元予以划拨,并冻结其工资账户,剩余部分未履行,经查马海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志航审判员 张旭龙审判员 罗耀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建华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