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田卫东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卫东,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208号原告田卫东,1969年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59号。法定代表人廖福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卫东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卫东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卫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田卫东已预交49218元,按原告���卫东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应退还原告田卫东44818元),由原告田卫东负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田卫东已预交)由原告田卫东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代理审判员 焦 佳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庆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