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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民立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洳宾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洳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立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洳宾,居民。上诉人王洳宾不服阳信县人民法院(2015)阳立民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借款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解决方式,更改为由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是自己单方行为,应属无效。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是经认真审查后签订,其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条款内容单方不得随意更改。上诉人王洳宾向原审法院起诉时提交的2012年10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其第十二条中的内容,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滨城区”,更改为由“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对该条款的更改,上诉人称单方行为,但无证据证实其真实性。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立敏审判员  高军燕审判员  贾善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振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