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庆妃与余志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550号申请执行人吴庆妃,女,汉族,居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余志良,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吴庆妃与被执行人余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吴庆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志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部门等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余志良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12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55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赖飞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