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枣阳市财政局与固强砼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市财政局,枣阳市固强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28-2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财政局。被执行人枣阳市固强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枣阳市财政局与固强砼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固强砼公司未履行(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固强砼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