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常熟市海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建高、常熟市福顿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海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建高,常熟市福顿商贸有限公司,孙卫峰,庄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常熟市海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学前路幸福家园1幢。法定代表人罗小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克、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高。被告常熟市福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塔后街4号楼17室。法定代表人孙卫峰,董事长。被告孙卫峰。被告庄琪。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海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高、常熟市福顿商贸有限公司、孙卫峰、庄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海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海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海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25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3205元,由原告常熟市海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卫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俊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