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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孔祥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英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