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孔祥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英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