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泗县龙远传媒有限公司与周宇、周锋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58号原告:泗县龙远传媒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安徽省泗县玉兰路玉兰西区7栋305室。法定代表人:王婷婷。公司机构代码:33672198-7委托代理人:贾红梅,该公司经理。被告:周宇,男,汉族,2002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周锋,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周宇父亲。被告:王韩肖,男,汉族,1999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告:王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王韩肖父亲。被告:朱苛,男,200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朱正贤,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系朱苛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龙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宇、被告周锋、被告王韩肖、被告王静、被告朱苛、被告朱正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泗县龙远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泗县龙远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县龙远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