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耦民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董玉娟与高明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娟,高明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耦民初字第00710号原告董玉娟。委托代理人裴玉,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明付。委托代理人刘必成,射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娟与被告高明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董玉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董玉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边海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谷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