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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3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768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被告王穆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茵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