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3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768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被告王穆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茵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