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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住保定市北市区。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9月21日经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9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乐亭县看守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冀刑二他字第8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红、王学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5年8月18日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本案中止审理,2015年9月28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保定市园林局家属区开发改造筹建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未将项目承办单位交纳的项目前期费用210万元入账,除11.6万元用于支付拆迁户补偿外,其余198.4万元据为己有。2009年下半年和2010年秋,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保定市园林局家属区开发改造筹建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保定市园林局第二苗圃家属区改造项目工作过程中,收受陈某某(另案处理)20万元银行卡一张。为承揽人高某某(另案处理)在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便利,收受高某某好处费5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指控上述事实时,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是事实,指控受贿的198.4万元有一部分用于土地变性和接待了,但是他没有证据。经审理查明:贪污的事实200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保定市园林局家属区开发改造筹建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未将项目承办单位交纳的项目押金210万元入账,除11.6万元用于支付拆迁户补偿外,其余198.4万元据为己有。受贿的事实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保定市园林局家属区开发改造筹建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保定市园林局第二苗圃家属区改造项目工作过程中,收受陈某某(另案处理)20万元银行卡一张。2010年秋,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保定市园林局家属区开发改造筹建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保定市园林局第二苗圃家属区改造项目工作过程中,为承揽人高某某(另案处理)在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便利,收受高某某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妻子惠某某退缴赃款3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贪污罪的证据1.到案情况说明,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17日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到案,同日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保定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出具的刘某某个人简历一份;证明材料一份,证实职工建房筹建处2011年7月份以前由刘某某负责,2011年7月份之后由王某甲负责。3.保定市园林局党委扩大会议记录。4.中国共产党保定市委员会关于刘某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5.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6.保定市园林局和河北省建设集团合作开发协议书。甲方为保定市园林局,乙方为河北省建设集团,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需在三日内支付给甲方开发押金210万元作为该项目拆迁启动资金。7.银行查询存款明细,户名为刘某某,尾号4800的银行卡资金往来情况,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收到210万元人民币。8.2008年2月1日保定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出具的收到河北建设集团公司苗圃开发工程项目前期费用210万元整,收款人刘某某。9.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公司财务付款凭证,证实二建向盛泓基公司打款210万元。10.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情况说明,证实于2008年2月1日根据和园林局签订的合作开发意向书向指定账号汇入210万元。该210万元人民币于2010年6月和2014年1月分两次返还。11.保定市园林局证明:经核查账目,该单位未收到河北省建设集团转来的二苗圃开发工程项目前期费用210万元。2004年6月-2009年5月期间未发现与园林局家属区改造相关的支出。12.保定市园林局家属区开发改造筹建处证明,证实筹建处资金往来情况。13.拆迁户所打收条,共计11.6万元;王某甲提供的二款项情况、筹建处公务费用共计11876元、保定市园林局第二苗圃管理处与保定市金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保定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14.保定市国土资源局收据,保定市第二苗圃管理处土地登记费共计3150元;国土局档案资料。15.河北保定城乡十分公司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收支情况:2014年5月30日支出10万元,对方户名刘文,同日收入10万,对方户名高某乙。16.证人刘某某证实,大概是2007年,程某某介绍他和保定市园林局联系,商谈园林局苗圃的合作开发事宜。当时园林局负责苗圃项目开发的刘某某书记担心他们公司的开发实力,所以在省建与园林局签订的合作开发意向书中规定由他们公司预交给园林局210万元的押金。他们公司将210万元押金打到程某某提供的一个账号后,园林局开具了收据。意向书签订后,因为合作协议一直批不下来,园林局通知不让他们参加这个项目了,押金退给他们公司了。17.证人胡某某证实,2007年,他以河北泰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刘某某代表的园林局签订了园林局第二苗圃家属区改造项目的意向协议,到2007年底协议约定的项目没有给他做,2008年初,刘某某把钱退还给他了。18.证人王某某证实,刘某某在园林局工作期间曾委托他为园林局跑办园林局第二苗圃家属区改造项目的相关手续,他一共花费了3210元,刘某某没有给他钱。19.证人卜某某证实,在第二苗圃改造开发前期运作中,刘某某就相关工作基本上没向他请示过,有没有开发商或施工单位向园林局交过钱他不清楚,刘某某没和他说过。20.证人王某甲证实,2009年-2011年他任保定市园林局第二苗圃家属区改造筹建处副处长,刘某某任组长。当时刘某某移交给他的工作有合作开发协议、拆迁补偿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现金30367.38元、借条3000元、房租条1950元。刘某某没有和他提到过筹建处成立前后在第二苗圃家属区改造启动开展过程中的资金往来情况。21.证人张某某证实,拆迁款经她查账发现有两笔,2010年9月14日收金阳房地产拆迁款300万元,2013年4月25日收昌园房地产10万元,其他没有了。22.证人王某乙证实,2008年初,程某某曾经让她帮忙从盛鸿基公司转出一些资金,一部分转到一个姓魏的人的卡上,另一部分以转账支票的方式转到了益隆房地产公司,再从益隆房地产公司转到了姓魏的卡上。23.证人郝某某证实,她和刘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跟刘某某保持通奸关系期间,刘某某没有给过她什么花费。没有保管过刘某某的有关物品。24.程某某供述,在2007年,高某乙和他外甥刘某甲最初要运作保定市园林局下属的第二苗圃管理处旧宿舍区改造项目时,因没有自己的公司,就想用河北省建设集团的名义承揽该项目,找他帮忙跟刘某某沟通这事。刘某某说想承揽这个项目先交210万元的拆迁押金。他跟刘某甲说明了情况。他是先从别处筹措了210万元,打入了刘某某的账户,刘某某就给打了210万元的收条。因为银行转款有数额限制,他是让王某乙帮他办理的,王某乙可能是通过朋友益隆房地产的账号办理的。他有一张中国银行的银行卡是以他母亲魏某某的名字办理的,可能那些钱就是通过这张银行卡转给刘某某的。他给刘某某打款后几天,省建二公司将这210万元打入盛泓基公司账户。2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园林局第二苗圃家属区改造项目很早就提出要做,但由于绿化用地变成住宅用地涉及到的土地变性问题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搁浅没办法往下进行。2006年下半年,在局长办公会上再次提出这个项目的事,由时任局长卜根旺决定由他负责去运作这个项目的启动,主要是土地变性问题。经他表妹介绍找到胡某某,并以园林局的名义与胡某某签订了协议,协议里约定把项目中的建筑工程给胡某某做,由胡出资80万元作为先期运作的费用。他委托王某丙去运作土地变性的问题,分多次一共给了王某丙38.5万元现金,用于解决土地变性问题,另外,他还找过规划、房管等单位,以便于下一步报项目意向书,之间也花了几万块钱。2007年3、4月份,他和保定市纪委时任行风办副主任程某某在闲谈时,程某某对园林局第二苗圃家属区改造项目挺感兴趣,反复跟他表达想做这个工程的愿望,后来他就同意了由程某某做这个项目。之后时间不长,程某某把刘某甲带到他的办公室,介绍刘是省建的,而后他们达成了省建一起参与这个项目的意向。2008年2、3月份,他与省建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并要求省建出资210万元钱作为该项目的前期费用。在2008年初,程某某分两次将210万元打入他中国银行的卡上,他就打了收到省建二公司210万元的收条给了程某某,他收到钱后就将一部分转给了胡某某,用于归还前期胡某某打给他的费用。实际上这笔钱应该交到园林局或打到园林项目的相关账号上。由于他想从中贪占钱的想法和有些费用不好支配的原因,怕具体项目不好办理,所以打到了他个人账户上。他出具这210万元钱的收条上面的公章是他从办公室拿公章自己盖上的,其他人不知道这事。这些钱他用于土地变性、归还胡某某交付的前期费用、去外地考察房子户型、打点重点拆迁户、给郝某某买车买房、带家属和他人旅游等花费了。(二)受贿罪的证据1.程某某证实,大概在2008年春节后,他妻兄高某某承揽了保定市园林局下属的第二苗圃管理处旧宿舍区改造项目,当时园林局纪委书记刘某某负责这个项目。他妻兄高某乙委托他找刘某某联系具体事时,刘某某从中百般作梗使施工难以进行,刘某某总是说得的太少,意思就是向他们要钱,他没答应,刘某某又多次找到他妻子高某某说这事。过了十几天,他妻子告诉他实在没办法,就给了刘某某50万元钱。2.高某某供述,大约是在2010年春天的时候,她们承揽了保定市园林局旧宿舍区改造项目,园林局拆迁组负责人是刘某某。在拆迁过程中刘某某故意刁难她们,给她们设置障碍,不签拆迁协议也不组织拆迁,使她们不能正常施工。为了能保障正常施工,她跟程某某商量给刘某某50万元钱。在一天晚上八点钟左右,她自己开车来到五四路老军分区宿舍刘某某所在的小区楼下,给刘某某打电话把刘某某叫出来,在刘某某家附近路边把事先准备好的50万元现金交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很高兴的收下这笔钱后,她就开车走了。过后项目实施较为顺利。3.陈某某供述,他和刘某某认识是通过一次饭局,当时知道了刘某某是保定市园林局的一个领导。2009年上半年,刘某某开始负责保定市园林局第二苗圃家属区改造筹建处工作。当时想要干相关工程的工程队挺多的,他为了能拿到一些工程,就找到刘某某希望能给他介绍点活,刘某某当时同意了,答应给他一栋楼的活。为了能拿到一些第二苗圃开发的小工程,他给刘某某了20万元钱。他在工商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把这20万元存在了这张卡里,密码是刘某某手机号码的后六位。开始刘某某不要,后来是他硬塞给刘某某的。4.证人惠某某证实,她跟刘某某是夫妻关系。大约2010年秋天的一个晚上,刘某某在家里给了她一个牛皮纸手提袋,跟她说里面有些钱让她保管,没告诉她钱是谁给的,这个牛皮袋子里装了一共35万元钱。她把钱存在银行了,现在她把这些钱全额退出来。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大概从2009年年中开始,陈某某多次向他说想让他帮忙从园林局第二苗圃家属区改造项目中揽些小活儿赚点钱,他也答应给他帮忙联系。在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早晨,陈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他家小区门口,他下楼跟陈某某见面后,陈某某给了他一张银行卡并向他说,卡里有20万块钱是给他的。当时他推辞,陈某某说让他帮着打点打点,他把卡收下后陈某某就走了。在2010年秋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高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已经到了他家小区院里,让他下楼,要给他点东西。他下楼在小区院里的假山东边和高某某见了面,高某某给了他一个装酒用的包装软袋并跟他说给他拿了点钱,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高某某就开车走了。他把包拿到了他家楼下的地下室,数了一下一共是15万元现金。过了大概不到20天的时间,还是在晚上,高某某又一次给他打电话,说到了他家小区院内,给他拿了点东西,让他下楼去拿。他们还是在小区院内的假山东边见的面,高某某又给了他一个装酒用的包装袋说给他拿了点钱,他收下钱以后高某某就开车走了。一共是35万元现金。他把钱交给了他妻子惠某某。他给程某某他们帮了很大的忙,程某某他们出于感谢才给他这些钱。6.情况说明,涉案当事人陈某某另案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辩称部分贪污款项用于土地变性等未能举证,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悔罪,部分受贿款项已退缴,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31年9月1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保定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人民币198.4万元。三、追缴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0万元。(已退缴35万元)(第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  陈秀峰审判员  耿立军审判员  贾翠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