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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汪剑与朱绍名、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剑,朱绍名,王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559号原告:汪剑,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朱绍名,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王小燕,女,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剑与被告朱绍名、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剑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 彬���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储诚建附: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