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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法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吕梁孝义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众路支行与候张强、姜洋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孝法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吕梁孝义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众路支行,营业场所:孝义市大众路东方商务中心5号商铺。负责人温晓坚,行长。被执行人:候张强。被执行人:姜洋,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孝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候张强、姜洋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110000元及截至2014年11月18日拖欠利息、罚息8661.18元并支付从2014年11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月利率11.5%计算,罚息在此基础上加收50%计算。被执行人候张强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1337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候张强、姜洋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1679.91元,由被执行人候张强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王一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志伟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孝法执字第544号候张强、姜洋:吕梁孝义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众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孝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吕梁孝义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众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立即给付申请人110000元及截至2014年11月18日拖欠利息、罚息8661.18元并支付从2014年11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月利率11.5%计算,罚息在此基础上加收50%计算。被执行人候张强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1337元,执行费1679.91元由候张强、姜洋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时你方还应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孝义市支行营业部。账号:04×××80特此通知执行员:郭志伟电话:1375389****2015年9月28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