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3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亮亮与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亮,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144号原告:张亮亮。委托代理人:金相成。委托代理人:段利明。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新勇。原告张亮亮为与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张亮亮于2015年8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亮亮劳动报酬45000元;二、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亮亮的委托代理人金相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共拖欠原告张亮亮劳动报酬45000元,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于2015年1月27日出具《欠条》一张。嗣后,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原告张亮亮经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上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张亮亮劳动报酬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张亮亮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亮亮劳动报酬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