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恢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鹏申请刘伟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鹏,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恢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黄鹏,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申请人黄鹏与被执行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2013)三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2013年12月9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2015年3月30日申请人黄鹏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刘伟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五原路南四街坊1号院1单元3层南户住房一套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将拍卖款307828万元(扣除执行费4000元)交付申请人黄鹏。现经查,被执行人刘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黄鹏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三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宏战审判员 安春才审判员 霍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茹雅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