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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4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焱与董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焱,董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615号原告王焱。被告董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焱与被告董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