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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马迎春与李应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迎春,李应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918号原告马迎春,女,生于1978年3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李应锋,男,现年40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马迎春诉被告李应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诉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迎春负担。审 判 长  张玉林审 判 员  李百强人民陪审员  田风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艳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