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马迎春与李应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迎春,李应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918号原告马迎春,女,生于1978年3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李应锋,男,现年40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马迎春诉被告李应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诉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迎春负担。审 判 长 张玉林审 判 员 李百强人民陪审员 田风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艳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