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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执民字第27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何福良与绍兴县立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第2727-1号申请执行人:何福良。被执行人:绍兴县立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芬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立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曙光轿车一辆[详见诸信车评报(2015)第058号鉴定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琳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