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吉方浩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方浩,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吉方浩。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胶莱镇。申请执行人吉方浩与被执行人XX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审结。该案(2014)李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