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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三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青岛凯捷商业有限公司与明治(青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凯捷商业有限公司,明治(青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商初字第7号原告青岛凯捷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凯,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治(青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杰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志强、夏珍云,广东敬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凯捷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明治(青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青岛凯捷商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明治(青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凯捷商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佳人民陪审员 薛 政人民陪审员 陈玉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曲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