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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发珍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发珍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洪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郭发珍,女,生于1950年1月1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人郭发珍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9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股东姓名为郭发珍、股权登记数额为2000股的股票持有卡(股份公司名称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股权手续。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郭发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晓岚审 判 员  谢 菲代理审判员  姚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西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