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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马成与吴丙涛、荆红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吴丙涛,荆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马成,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吴丙涛,男,198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荆红伟,女,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本院在执行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马成申请执行吴丙涛、荆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对被执行人荆红伟所有的丰田轿车进行价格评估,申请人同意以评估价接受该车辆抵顶相应债务。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法执字第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