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波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500号罪犯王波,男,1989年7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邵中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王波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王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7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波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0日至2015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