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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曹炳权、陈凤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曹炳权,陈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基明,主任。被执行人:曹炳权。被执行人:陈凤。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征决[2015]140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怀征决[2015]140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怀征决[2015]140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流生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人民陪审员  丁爱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