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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行终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黄国梅诉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公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内行终字第001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国梅,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上诉人黄国梅因诉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公示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中法行立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国梅上诉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上诉人黄国梅诉权和起诉期限,故该起诉期限应该从上诉人黄国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年,上诉人黄国梅于2015年4月30日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黄国梅的起诉予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国梅针对“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委托锡林浩特市农牧业局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公示”的相关内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该起诉不予立案,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玉林审 判 员  包 颖代理审判员  任慧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