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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5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广州科安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吴红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科安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红艳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终字第5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科安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大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忠,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红艳,女,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李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丁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科安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安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红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科安顿公司推介小而温馨美容院模式。2013年9月24日,吴红艳向科安顿公司交纳3万元,科安顿公司向吴红艳出具了收据。2013年10月11日,科安顿公司收到吴红艳交纳“小而温馨加盟店费用14万元”并向吴红艳出具了收据。科安顿公司向吴红艳所经营的佳蔚美容院发送货物后,2013年12月9日,科安顿公司收到了吴红艳所退回的全部货物。就退款事宜,双方发生纠纷,《接报警登记表》载明吴红艳的爱人宁晓兵于2014年1月11日与科安顿公司公司员工唐丹丹发生抓扯。双方退款事宜一直未能解决。吴红艳是微信“吴红艳”的使用者,在其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了微信内容:1.2014年1月12日15时29分,“广州科安顿公主(司)就是通过如此招商会骗走我们的血汗钱!我要要回我的血汗钱,因为我是正当经营的店家,即成都佳蔚美容院……。”2.2014年1月12日20时16分,“亲爱的朋友们,谢谢你们对我的支持,谢谢大家的顶起,广州科安顿已经是过街老鼠,骗了太多的店家,大家请引起重视,尤其是合作了的店家,他的办公室是租的,如在四川不引起重视,受骗的人会更多,我们将像江苏市场,被他们骗!广州科安顿公司李秦伟电话:189××××6899,唐丹电话:186××××2990。”3.2014年1月15日22时48分,“一条信息在微信、微博,广东、四川等美容美发网络上广为流传:广州科安顿公司总经理李某说过:当今最赚钱的行业就是美容行业,因为全国从事美容行业的人都是农民,太好骗!我只用简单快捷的小而温馨店滚店的模式加员工入利的方法就可以卖给每个美容院23万元。炒作方法十分简单,在每个省租个办公室月月付,租辆汽车天天付,请个律师随便写个合同,在招收几个能说会道的业务员和其他公司培养的人才进驻美容院,更好骗!……。”4.2014年1月16日11时01分,“这条信息真实!我转发是因为2013年9月我也去听了骗子的讲课(图片中穿红色衣服)我只希望不要让更多的同行上当、受骗,如果有朋友在江苏开美容院可以打电话问问(江苏市场很多店家被骗)一条信息在微信、微博、广东、四川等美容美发网络上广为流传:广州科安顿公司总经理李某说过:当今最赚钱的行业就是美容行业,因为全国从事美容行业的人都是农民,太好骗!我只用简单快捷的“小而温馨店滚店”模式加“员工入利”的方法就可以卖给每个美容院23万元。炒作方法十分简单,在每个省租个办公室月月付,租辆汽车天天付,请个律师随便写个合同,再招收几个能说会道的业务员和其他公司培养的人才进驻美容院,更好骗!我们的宗旨是:简单、快捷、真诚而富有情感!哈哈……我是中国美容行业的奇才加怪才!事实证明,我在四川省很成功啊!我佳蔚美容就是一家想发展的店,即受害者,去年9月参加李总在锦江宾馆开的招商会。会场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告知所有的人只在四川发展三家店,到现在我所知退钱的店家就达6家,忽悠吧!会上所说的进口产品在我打款17万元后,变成图片所显示的广东佛山产品!要求退货时,告知我,你认为那产品值多少钱就给多少!我是老实的生意人,只知道品质决定效果,绝不能伤害自己的顾客,即我们的衣食父母!从去年的11月要求退款,到今年的一月11日,答应退款,但必须签下不平等条例,如图显示的收条,17万变成4万。当天发生抓扯,装死的装死,派出所也不敢去,因为欠钱!今天科安顿李总到处宣称说要找10几个人整我的美容院,说我没有社会背景,不怕我,不给钱!……”5.2014年1月19日9时26分,“美容界的同行们,你们敢给广州科安顿公司李清伟、李大伟合作吗?女神汤唯被骗之际,美容行业再起李大伟全国骗局,最近四川、浙江、广州等地的美容行业掀起一阵波浪,很多当地城市的美容会所遭遇了行业新骗局,骗子诈骗一笔钱之后不会兑现,扬长而去,无处申诉,空留遗憾。造成了众多美容店失去了与上游厂家、商家合作的信心,动摇了广大美容同行的经营诚实信念。据知情人士爆料,目前在四川等省的各个城市,最近一年出现了住广州市番禹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发展大厦206(执照号为26113030198)的科安顿公司的法人李大伟及公司人员,在全国打着提供发展美容院,你没人我帮你挖,你没钱我帮你找,提供挖同行店里人才培训及店务管理,培训的幌子,利用目前美容行业从业人员大部分是女性,文化程度不高,急于发展品牌的心理,以帮助美容院老板扩张门店,募集资金,提高门店管理,做强区域优势的方式,才去逐步深入,空手套白狼……。”2014年4月15日,广州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群众投诉的复函》,载明收到吴小娟(吴红艳)对科安顿公司的投诉,现将有关调查情况回复。一、科安顿公司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6000373130,法定代表人李大伟,住所为广州市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发展大厦206,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化妆品的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批发和零售贸易,营业期限为2011年2月23日至长期。二、该局未在科安顿公司发现所投诉的“娇碧鹿化妆品”产品实物或购销单据。科安顿公司为证明其主张,还提供:1.2014年1月16日13时22分28秒,吴红艳在新浪博客(域名:http://miaiping.blog.163.com/blog/static/22802612520140161222878)发布题目《打假,不能让这样的人逍遥法外》的文章,内容和前述2014年1月16日11时01分微信内容完全一致。2.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的(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8995号公证书。载明科安顿公司代理人唐丹丹于2014年2月21日向该公证处申请对其号码为“1866562****”手机中的短信以拍照的形式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从唐丹丹手机中共拍摄二张照片,照片是从唐丹丹手机中拍摄取得,照片内容为“一条信息在微信、微博、广东、四川等美容美发网络上广为流传:驻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顺金逢路东坡州的广州科安顿公司总经理李某说过:当今最赚钱的行业就是美容行业,因为全国从事美容行业的人都是农民,太好骗!我只用简单快捷的“小而温馨店滚店”加“员工入利”的方法就可以卖给每个美容院23万元。炒作方法十分简单,在每个省租个办公室月月付,租辆汽车天天付,请个律师随便写个合同,再招收几个能说会道的业务员和其他公司培养的人才进驻美容院,更好骗!我们的宗旨是:简单、快捷、真诚而富有情感!哈哈……我是中国美容行业的奇才加怪才!事实证明,我在四川省很成功啊!”该条短信来自于“+8618980114777”。3.微信朋友圈里,还有吴红艳所发布的攻击科安顿公司的其他微信以及吴红艳本人的照片。吴红艳认为科安顿公司所举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并主张吴红艳属于上当受骗者,科安顿公司在进行虚假宣传,导致多人受骗。并提供了:1.科安顿公司宣传册。标题为《小而温馨美容院店滚店经营模式》,载明有“你没有钱,我给你,帮你打造1个样板店,三年滚出10个店”;总经理李秦苇,小而温馨美容院创始人。2.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的(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65122号公证书。载明吴红艳于2014年4月17日向该公证处申请对其通过互联网浏览并实时打印相关网页资料的过程办理现场证据保全公证,“小而温馨-百度搜索”出现有“小而温馨美容院,科安顿美容连锁”,进入该页面,有产品展示;点击品牌形象,载明科安顿小而温馨美容院是科安顿董事长李秦伟显示首创,优势为开店零投资、营运低成本、团队管理好、服务高质量、利润高回报,对“网站首页”、“联系我们”网页页面进行打印输出。3.罗琳琳、张琪、吴红艳参加科安顿公司组织推介会的笔记,载明科安顿公司在成都推介小而温馨美容店模式。4.2013年12月26日科安顿公司与四川德阳张蓉签订《成都分公司加盟合同》载明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加盟总金额13万元,其中3万元为员工入利课程费、10万元为“罗芙米德”品牌精油系列产品货款。以及张蓉填写科安顿公司的《订货清单》。5.2013年10月13日,吴红艳与员工罗玲玲签订的《佳蔚美容院员工入利协议》,载明合作项目名称佳蔚美容院“小而温馨”模式。从协议内容来看,这就是科安顿公司所谓的“小而温馨”销售模式,科安顿公司的加盟模式存在虚假宣传并涉嫌非法集资,员工入利协议是科安顿公司方指导受害商家运作,称每年有10%回报,表面上是受害商家和员工签订的,但是科安顿公司提供的,也跟科安顿公司网站宣传的一致,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揽收钱财,是非法集资,是诈骗。6.科安顿公司受害者微信群聊的截屏照片,有很多人反映被科安顿公司所骗。7实物产品。吴红艳收到科安顿公司货物后,发现其1号产品本应是科安顿公司在宣传会上展示的法国进口纯精油,但封面上印刷标志是法国鹿碧丽产品,打印又写的是台湾产品,且科安顿公司没有国家颁发的进口批文,是虚假的进口商品。其他商铺也遇到了同样问题。吴红艳为证明其主张,还申请了证人到庭作证。1、证人孙金平到庭证明,其爱人参加了科安顿公司在成都组织的推介会,宣传小而温馨模式,帮助挖员工、赚客户的钱,不用出钱开店,把员工的钱拿出来代替投资,帮助留住员工、赚更多的钱;科安顿公司所销售的产品都是广州生产,不是法国纯进口顶级产品,科安顿公司提供的产品,根本卖不出去;孙金平家人交纳了8万元,科安顿公司将钱收到了,人就走了。2、证人全芸霞到庭证明,其参加了科安顿公司在成都组织的推介会,宣传小而温馨模式,帮助挖员工、赚客户的钱,不用出钱开店,把员工的钱拿出来代替投资,帮助留住员工、赚更多的钱;全芸霞交纳了1万元给科安顿公司,科安顿公司后来退给全芸霞了。3、证人李健到庭证明,其参加了科安顿公司在成都组织的推介会,宣传小而温馨模式,帮助挖员工、赚客户的钱,不用出钱开店,把员工的钱拿出来代替投资,帮助留住员工、赚更多的钱;先到店里推销小而温馨,后要求和员工签订入利协议;李健交纳7万元给科安顿公司。4、证人刘萍到庭证明,其参加了科安顿公司在成都组织的宣传会,宣传小而温馨模式和蒙特罗莎、娇碧鹿产品。科安顿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吴红艳:1.立即删除在微信、博客上发布的侵权言论,停止侵犯科安顿公司名誉权;2.在《华西都市报》登道歉信向科安顿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向科安顿公司公开道歉(道歉时间不少于2个月),为科安顿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向科安顿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主要采纳了公证书、照片、微信、微信截屏照片、宣传资料、收条、回复、接报警登记表、加盟合同、入利协议、笔记、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原审认为,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一般包括两种:侮辱和诽谤,侮辱是指故意使用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词或动作进行侵犯;诽谤是指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不能让其发展成为一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吴红艳以“吴红艳”微信用户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州科安顿公主(司)就是通过如此招商会骗走我们的血汗钱!”、“广州科安顿已经是过街老鼠,骗了太多的店家,大家请引起重视,尤其是合作了的店家,他的办公室是租的,如在四川不引起重视,受骗的人会更多,我们将像江苏市场,被他们骗!”并公布了广州科安顿公司李秦伟电话和唐丹电话、“广州科安顿公司总经理李某说过:当今最赚钱的行业就是美容行业,因为全国从事美容行业的人都是农民,太好骗!”、“我也去听了骗子讲课”、“美容界的同行们,你们敢给广州科安顿公司李清伟、李大伟合作吗?”等等内容,不论是吴红艳所转发的还是其自己编发的,均有贬损科安顿公司名誉的主观故意,相关微信在“吴红艳”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后,已造成科安顿公司的名誉权受损,侵犯了科安顿公司的名誉权。故科安顿公司主张吴红艳在微信上所发布的相关言论侵犯其名誉权,其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吴红艳应立即删除其在“吴红艳”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有关贬低科安顿公司名誉的言论。因科安顿公司未举出在新浪博客(域名:http://miaiping.blog.163.com/blog/static/22802612520140161222878)发布题目《打假,不能让这样的人逍遥法外》的文章,系吴红艳所发布的相关依据,在吴红艳不予认可该文章是其发布的情况下,科安顿公司主张吴红艳在新浪博客上发布言论侵犯其名誉权,因依据不足,对其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吴红艳以科安顿公司虚假宣传、欺骗诸多美容店家,已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主张吴红艳所发布微信内容属于真实披露,因依据不足,对吴红艳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特别是吴红艳与科安顿公司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应当通过正当渠道解决双方争议,吴红艳擅自在微信朋友圈里转发有损科安顿公司名誉的微信,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结合吴红艳侵犯科安顿公司名誉权所发布微信的范围,吴红艳应当在微信“吴红艳”朋友圈内向科安顿公司赔礼道歉,为科安顿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科安顿公司主张吴红艳在《华西都市报》登道歉信向科安顿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因吴红艳在微信里侵权后亦应在原侵权范围内为科安顿公司消除影响,故对科安顿公司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科安顿公司主张吴红艳赔偿其损失20万元,因科安顿公司未举出其损失的相关依据,对其主张吴红艳赔偿20万元不予支持。但吴红艳侵犯科安顿公司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应当对科安顿公司予以适当赔偿,综合该案情况,原审法院酌定吴红艳赔偿科安顿公司损失1?000元。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吴红艳停止侵权,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当日内删除在“吴红艳”微信朋友圈所发布的有关损害科安顿公司名誉的内容;二、吴红艳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吴红艳”微信朋友圈发布向科安顿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定;逾期不履行原审法院将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公开该判决部分内容,相关费用由吴红艳负担;三、吴红艳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科安顿公司损失1?000元;四、驳回科安顿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科安顿公司负担500元,吴红艳负担200元。宣判后,原审原告科安顿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科安顿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科安顿公司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吴红艳在微信、微博上发表侵犯科安顿公司名誉权的言论,一审法院仅确认吴红艳微信上的侵权言论系吴红艳发表,而否定微博上的言论系其发表是错误的。2、科安顿公司要求吴红艳在《华西都市报》登道歉信,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向科安顿公司公开道歉(道歉时间不少于2个月)的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科安顿公司提起诉讼后,吴红艳仍在不断地用各种手段贬低科安顿公司的声誉,其主观恶性太大,造成的影响范围巨大,如吴红艳不在影响范围较大的传媒登道歉信,将无法消除其行为给科安顿公司造成的损害后果。同时原审法院也未限定吴红艳在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应保留的具体时限,仅判决吴红艳应发布道歉声明,无法达到消除不利影响的目的。3、原审法院判令吴红艳向科安顿公司支付1000元的损失明显过低,达不到惩罚吴红艳恶意实施侵权行为的目的。被上诉人吴红艳答辩称,李大伟是科安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欺骗了20家商家,原审中吴红艳也向公安机关报案,二审中公安机关已经受理。科安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科安顿公司的上诉。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应认定吴红艳在新浪微博上发布《打假、不能让这样的人逍遥法外》文章的问题。虽然该文章的内容与吴红艳2014年1月16日11时01分在微信上发布的内容一致,但科安顿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文章确系吴红艳发布,且吴红艳对于该事实亦不予认可,科安顿公司主张所依据的证据不足,原审法院未予认定该事实是正确的。科安顿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有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吴红艳应当向科安顿公司赔礼道歉的范围及赔偿损失的金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吴红艳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侵犯科安顿公司名誉权的相关言论,就其言论所造成的影响主要为其微信朋友圈范围内,原审法院判令吴红艳在其微信朋友圈向科安顿公司发布赔礼道歉的声明是恰当的。关于吴红艳赔偿损失的金额确定问题。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科安顿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吴红艳的行为造成其相应损失的发生,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吴红艳赔偿科安顿公司1000元的损失是恰当的。综上,上诉人科安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上诉人广州科安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建凯代理审判员  梁 楷代理审判员  苟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文钧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