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商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公司与符学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公司,符学友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00603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江海西路13号。委托代理人罗浩,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符学友。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公司与被告符学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永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景 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