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马玉信等诉上海杉杉女时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玉信,王桂敏,上海杉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玉信。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杉杉女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上诉人马玉信、王桂敏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马玉信、王桂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玉信、王桂敏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玉信、王桂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50.50元,由上诉人马玉信、王桂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珏审 判 员 岑佳欣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