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福祥与被执行人杨杰英、龚承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福祥,杨杰英,龚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田福祥,男。被执行人杨杰英,女。被执行人龚承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福祥与被执行人杨杰英、龚承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杰英、龚承祥应该向申请执行人田福祥偿还8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但被执行人杨杰英、龚承祥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杨杰英的相关资产正在清理中,本案不能再法定期限六个月结案,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程序处理,待处置被执行人杨杰英被查封财产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法民一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