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赫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蔡恒贩卖毒品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恒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赫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恒,女,1982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赫章县城关镇建设路。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07月22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8月0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恒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0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远乾、陆魁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07月22日19时许,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赫章县城关镇建设路供销合作联��社门口将贩卖海洛因给他人且已完成毒品交易的被告人蔡恒当场抓获,查获交易毒品1包,净重0.9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毒品计量记录,收交毒品收据,通话清单,被告人蔡恒的尿液检测报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蔡恒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恒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恒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蔡恒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蔡恒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蔡恒的刑期自2015年07月22日(羁押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世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溪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