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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晓林与朱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4952号原告:王晓林。被告:朱红卫。原告王晓林为与被告朱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朱红卫归还借款13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8月18日为294600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变更利息诉请,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2月28日前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50800元,自2015年3月1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楼敏娟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晓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红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3月7日,被告朱红卫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6日,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按季付息,到期本息一次付清。同日,原告通过其妻子康彩萍账户转账汇入被告账户13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借款后,被告按约定利率、约定时间支付了2014年9月7日前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其余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红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晓林借款1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为150800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9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朱红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楼敏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群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