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执字第00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新洲区安居轩模板厂与武汉市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新洲区安居轩模板厂,武汉市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592-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安居轩模板厂。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宋五明,厂长。被执行人:武汉市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操喜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新洲民商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安居轩模板厂支付下欠模板款3173800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武汉市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武汉市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建设的武汉市徐东城中村改造还建楼项目,在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应予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3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