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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赖仙林、黄秀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2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负责人:蔡宁。委托代理人:何金松、郑云建,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仙林。被告:黄秀福。被告:台州市银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赖仙林、郝定秀、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赖仙林提前返还原告透支本金50743.14元及支付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为1847.98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按牡丹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3150元;确认原告对被告赖仙林所有的浙J×××××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黄秀福、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何金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仙林、黄秀福、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12日,被告赖仙林经被告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3分期借12070151-22210的《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一份,以其申办的卡号为62×××75的牡丹购车专用卡以透支方式支付购车款,约定:透支金额为83360元(其中购车透支额为80000元,分期付款业务服务费3360元),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共分36期偿还,首期应偿还的金额为2615.86元,以后每期应偿还的金额为2533.00元;每期的透支款项应于透支次月的25日前偿还;如未按期归还透支本息,则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收取透支利息、滞纳金等;如被告连续两期透支逾期或累计五期透支逾期的,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解除,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透支本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滞纳金、超限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催收费等);保证期间为透支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同日,被告赖仙林还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一份,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为上述透支款项提供抵押担保,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滞纳金、超限费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同日,原告按约向被告赖仙林指定的账户发放了贷款,双方按约办理了所涉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另外,被告黄秀福分别出具《贷款担保书》一份,均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人赖仙林签订的编号为2013分期借12070151-22210《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透支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人承诺放弃贷款人对选择清偿顺序的抗辩权,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先于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担保承担保证责任。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案借款连续已逾期4期,尚欠原告透支本金50743.41元和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金合计1847.98元。另外,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了律师代理费3150元。后被告赖仙林未予偿还,被告黄秀福、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亦未代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仙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743.14元及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合计1847.98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透支利息、滞纳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150元;被告黄秀福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二、如被告未如期归还借款,原告可就被告赖仙林所有的车牌号浙J×××××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对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依法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赖仙林负担,被告黄秀福、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审 判 员 吴金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