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郑国锋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77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被执行人郑国锋。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郑国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杭桐江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郑国锋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751.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郑国锋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国锋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郑国锋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郑国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7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郑国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