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忠富与上海长富铜陵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93号原告:张忠富,男,195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上海长富铜陵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县,组织机构代码746769019.法定代表人:何声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富诉被上海长富铜陵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富撤回民诉前调的申请。审判员  陈非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