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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3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蒋进茳、石铭等与陈珍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进茳,石铭,陈仕坤,欧才秀,郑文平,姚茂发,万素华,蔡清芽,陈珍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433号原告蒋进茳,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原告石铭,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告陈仕坤,男,199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原告欧才秀,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原告郑文平,女,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姚茂发,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万素华,女,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蔡清芽,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陈珍华,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进茳、石铭、陈仕坤、欧才秀、郑文平、姚茂发、万素华、蔡清芽与被告陈珍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进茳、石铭、陈仕坤、欧才秀、郑文平、姚茂发、万素华、蔡清芽负担。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