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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海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海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法定代表人:刘嘉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法定代表人:于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瀛璐,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公司目前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海事法院(2015)大海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岩审 判 员  张沈代理审判员  尤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