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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柳州市君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李秋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君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李秋华,徐新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088号申请人柳州市君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学能,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柳军,广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投资人李秋华。被执行人李秋华。被执行人徐新宁。申请人柳州市君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李秋华、徐新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柳州市君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鱼民初(一)字第21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吕争所有的为位于广西柳州市白沙路2号之一保利·大江郡×栋×单元×号房屋一套,现因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申请人柳州市君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用于担保的吕争所有的为位于广西柳州市白沙路2号之一保利·大江郡×��×单元×号房屋,经审查,柳州市君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吕争所有的为位于广西柳州市白沙路2号之一保利·大江郡×栋×单元×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