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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15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薛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