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俊英与无锡市祖祖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英,无锡市祖祖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0720号申请执行人周俊英。被执行人无锡市祖祖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吴桥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莫显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俊英诉被告无锡市祖祖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祖祖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崇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1、周俊英与无锡市祖祖餐饮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5日签订的关于无锡市崇安区上马墩路152号区社会工作综合服务楼B幢的地面第二层建筑(585平方米)的租赁协议书及2012年11月1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3年11月26日解除,无锡市祖祖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迁出上述房屋。2、无锡市祖祖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周俊英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11月26日的房屋租金24万元及违约金25.35万元。诉讼费9320元,由无锡市祖祖餐饮有限公司负担6844元,周俊英负担24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无锡市崇安区上马墩路152号区社会工作综合服务楼B幢的地面第二层建筑(585平方米)房产已由本院其他案件进行拍卖,周俊英正与另一案件申请执行人协商相关参与分配事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院(2013)崇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仲建洪审判员 游荣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