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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二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朝兴与刘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某,刘玉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577号原告:刘朝某,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刘玉某,男,199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某与被告刘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朝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缴纳。审判员  张美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