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朝兴与刘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某,刘玉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577号原告:刘朝某,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刘玉某,男,199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某与被告刘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朝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缴纳。审判员 张美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