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武都辉煌电脑科技中心与陇南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67号原告:武都辉煌电脑科技中心。经营:者杨守全。被告:陇南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江江。委托代理人:孙国生,甘肃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都辉煌电脑科技中心诉被告陇南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都辉煌电脑科技中心撤回对被告陇南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5元,由原告武都辉煌电脑科技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