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开民初字第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祁亚丽与左元乔、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亚丽,左元乔,王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807号原告祁亚丽,女,57岁。委托代理人杨建,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左元乔,男,49岁。被告王莉,女,45岁。原告祁亚丽诉被告左元乔、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亚丽的委托代理人杨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左元乔、王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亚丽诉称:两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0年9月10日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2014年1月30日支付本金2万元,剩余本金一直未归还,利息也只给付到2014年9月10日。2015年3月10日被告左元乔答应以后利息按月息2%计算。经我多次催要本息均未给付,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承担利息(从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5年3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及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左元乔、王莉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左元乔、王莉曾向原告祁亚丽借款,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借到祁亚丽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元,月息1.5,半年支一次利息。2014.元.30已付本金贰万元正。左元乔、王利。2015年3月10已后利息按2分计算,左元乔”。被告左元乔已给付利息至2014年9月10日。原告祁亚丽确认借条中的“王利”是被告王莉。被告左元乔、王莉于2014年7月2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原告陈述等证据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左元乔向原告祁亚丽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左元乔书写的借条予以证实,其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现被告左元乔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祁亚丽起诉要求被告左元乔承担承担8万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王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祁亚丽要求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被告左元乔在借条中予以确认,原、被告约定月利息为1.5%和2%,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左元乔、王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权,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元乔、王莉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吴斯成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5年3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左元乔、王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