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德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莫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德某某,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莫旗,达斡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莫旗。因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被莫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莫旗看守所。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5)第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德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独任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今,被告人德某某在莫旗西瓦尔图镇托尔苏村一组南山北坡,距该村7华里林地内,用自家的绿色24马力四轮车带自动犁,开垦土地并进行了耕种。经莫旗林业局现场勘查鉴定,开垦土地总面积为18.7亩,所开荒地块为林地。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德某某投案自首。被告人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理由。上述事实,被告人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自首情况说明、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德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德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被告人德某某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德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鄂长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静附本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